(2012)涉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293号��告马某某,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平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文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