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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293号��告马某某,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平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文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