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白东采,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106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南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朱明文,主任。被执行人白东采,陕西省洋县溢水镇大庄坡村二组。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席王村2号。负责人宋佳佳。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11)西新执证字第13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7月30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白东采、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其案款63725.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与被执行人白东采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白东采一次性给付40000元,被执行人白东采已将案件款4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11)西新执证字第1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