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继河、刘志旺与吕刚修、刘克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河,刘志旺,吕刚修,刘克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2094号原告刘继河,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原告刘志旺,男,193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吕刚修,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石窑沟乡。被告刘克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横山县党史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河、刘志旺与被告吕刚修、刘克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继河、刘志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继河、刘志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继河、刘志旺负担。保全费200元,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延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