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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宝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宁波市江北大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宁波市江北大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高宝根,男,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XX杰,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号*楼。诉讼代表人:崔明君,经理。委托代理人:竺浩兴,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江北大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甬江镇畈里塘村24活。法定代表人:徐永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菊平,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原告高宝根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宁波市江北大进运输服务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宝根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宝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19元。减半收取1909.50元,由原告高宝根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