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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侯相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相学,侯国文,陈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629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瑞芹,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朋朋,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侯相学。被告侯国文。被告陈永。法定代理人侯国文,系被告陈永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侯相学、侯国文、陈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2280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