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锁生诉被告张金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锁生,张金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宋锁生,男,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金玉,男,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宋锁生诉被告张金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因受理后,以被告张金玉户籍地及住所地为涉县八里碑裕华嘉苑为由,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8月10日按原告宋锁生确认的邮寄信息向原告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宋锁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锁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铁山审判员 孙素芳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