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学真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真,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马永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6-6号原告:张学真,市民。委托代理人:李义,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天胜,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负责人:路文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委托代理人:何晖宇,该指挥部成员。委托代理人:杨夫明,该指挥部成员。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火权,区长。委托代理人:田正真,谯城区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马永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真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马永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6-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应付给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00000元,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6-5号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应付给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900000元,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合计冻结款项3500000元。原告张学真现以其与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款项中260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张学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6-3号民事裁定所确定的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应付给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00000元的冻结;解除本院(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6-5号民事裁定所确定的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应付给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900000元中1000000元的冻结;以上合计解除冻结款项2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