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商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汤孙良与张岳明、汤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孙良;张岳明;汤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越商初字第1209号原告:汤孙良。被告:张岳明。被告:汤玉飞。原告汤孙良为与被告张岳明、汤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孙良、被告汤玉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岳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19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诺利息为月息4%。因两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张岳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汤玉飞辩称,借款属实,当时借的时候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4分。被告汤玉飞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要求证明两被告于2010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利率4%的事实。被告汤玉飞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对证据分析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符合证据“三性”要件,且被告汤玉飞质证后无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岳明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6月19日,被告张岳明、汤玉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汤孙良借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利息为月息4%。借款人:张岳明、汤玉飞”。诉讼中,原告自认两被告已支付了10个月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汤孙良与被告张岳明、汤玉飞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张岳明、汤玉飞尚未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过高,现原告已自行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对其要求两被告按该标准支付自2011年4月19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结点应调整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张岳明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岳明、汤玉飞应共同归还原告汤孙良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汤孙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222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银芳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