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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邓某年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年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年。被告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2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邓某年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2年1月开始,被告人邓某年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洋世X东方第四栋鸿X商店租售盗版光碟,以1200元的价格购入一批光碟,以每张3-3.5元的价格出售,以每张1-1.5元的价格出租,已获利人民币100多元。2012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鸿X商店查获638张光碟(经鉴定均为盗版光碟),并将邓某年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年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1月开始,被告人邓某年以1200元的价格购入一批光碟,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洋世X东方第四栋鸿X商店,以每张3-3.5元的价格出售,以每张1-1.5元的价格出租。2012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鸿X商店查获638张光碟并将邓某年当场抓获。经委托深圳市宝安区音像制品鉴定委员会鉴定均属盗版光碟。上述事实,有立案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音像制品鉴定书、被告人供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影视光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因涉案光碟尚未售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本院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年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2年1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所缴获的侵权光碟,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占举人民陪审员  林长福人民陪审员  陈文伦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麦迪淇书 记 员  陈丽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