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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西执字第006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潘启应与鹿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西执字第00632-1号申请执行人潘启应,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鹿雁,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作出的(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鹿雁所有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飞审 判 员  宋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殷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