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金华、曾宪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金华;曾宪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510号 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汪桂轩,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俊,该联社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夏金华,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曾宪成,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夏金华、曾宪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79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柳翠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育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