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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04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双方仅生活了7天时间,被告便无故离家外出不归,经多方寻找,至今没有音讯。现诉请: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17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4月22日双方自愿进行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子女。2011年春节刚过,原、被告一起去北京打工,在西安火车站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便无故离家出走至今,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没有音讯。2012年1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1700元。诉讼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5月19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但被告仍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搞好家庭生活。生活中因琐事被告外出不归,至今下落不明,致夫妻关系不睦,对此被告应负主要过错责任。现原告在被告离家出走较短的情况下,坚持离婚,显系草率。故对其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