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唐卯秀与沈万元、杨永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卯秀,沈万元,杨永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唐卯秀,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所湖北省咸丰县。被告:沈万元,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杨永波,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河南省睢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街道开发大道1392-1412号、白河路1-23号。代表人:华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卯秀诉被告沈万元、杨永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卯秀以治疗未终结为由,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卯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唐卯秀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