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准允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志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