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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郓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宗克树与王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宗克树;王敏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宗克树,居民。被告王敏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克树与被告王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宗克树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宗克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克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宗克树负担。审 判 长  王瑞菊审 判 员  解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