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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申卫国诉被告张利军、段学彬、尚玉燕、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卫国,张利军,段学彬,尚玉燕,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申卫国,司机。委托代理人:杨斌琴,女,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军,农民。被告段学彬。被告尚玉燕,农民。被告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艳芳。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冰,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永博。原告申卫国诉被告张利军、段学彬、尚玉燕、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卫国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卫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付堂审判员  李秀红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