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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高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高民初字第75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杜玉强、汪小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曹玉翔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