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烈青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烈青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烈青,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XX华,广东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2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烈青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刘烈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烈青自2012年5月始,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洪田村工业区万佳福商场门口摆摊贩卖光碟。2012年6月26日,公安民警在巡查时,发现上述摊档涉嫌贩卖盗版光碟,当场查获疑似盗版光碟2250张,并抓获被告人刘烈青。后经深圳市宝安区音像制品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2250张音像制品为盗版光碟。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烈青的供述和辩解、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身份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音像制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烈青在开庭审理时亦不表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烈青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他人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控罪成立。涉案侵权光碟尚未实际售出即被查获,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烈青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查获的侵权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叶 建 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晓华(兼)书记员 黄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3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