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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27号原告朱某,女,汉族。被告马某,曾用名马某甲,男,汉族。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经审查,朱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其余由朱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