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27号原告朱某,女,汉族。被告马某,曾用名马某甲,男,汉族。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经审查,朱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其余由朱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