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民一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来喜与安徽芜湖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喜,安徽芜湖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0845号原告:李来喜,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芜湖市马塘区。委托代理人:赵艳,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芜湖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滕德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来喜诉被告安徽芜湖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立案受理。现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来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来喜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