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郓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锦龙与王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322号原告王锦龙,居民。被告王敏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龙与被告王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锦龙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王锦龙负担。审 判 长 王瑞菊审 判 员 解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