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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郓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锦龙与王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322号原告王锦龙,居民。被告王敏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龙与被告王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锦龙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王锦龙负担。审 判 长  王瑞菊审 判 员  解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