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宝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延安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保明,男,汉族,个体,现住宝塔区凤凰办凤凰村居委居民。被执行人延安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宝民初字第015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延安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来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2年8月23日,权利人张存新对被执行人延宏享有案件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该案诉讼费512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执字第00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延生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史建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