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左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2)左刑初字第62号冯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左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持有枪支,2012年3月13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3日下午,左权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冯某家中查获枪支一支及钢珠二两、黑火药半两。经晋中市公安局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民用制式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村委证明,抓获经过,左权县公安局扣押、处理、移交物品清单,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公(物)鉴(枪)字【2012】010号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被告人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德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