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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初一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付学雷与王显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学雷,王显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初一字第01472号原告:付学雷,男,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胜华,安徽省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显兵,男,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鲁拥军,安徽省无为县陡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陈敬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鹏、章津津,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学雷诉被告王显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的另外两名伤者依法已经起诉,为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