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城法小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城法小民初字第5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3535。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址:博罗县,身份证号码:×××1426。委托代理人黄永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博罗县。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黄某及其代理人黄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自2010年5月相识相恋,于××××年××月××日在惠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生育小孩,由于两人交往时间短,双方性格互相了解不深而仓促结婚,以至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诸多不合之处。被告是一个娇生惯养的女人,一贯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自结婚至今从未做过工,为此,夫妻双方经常争吵,但被告一再表示,一不养小孩、二不去上班,整天就是赌钱,从来不干其它事情。在2011年6月双方为其赌钱争吵后被告还写下戒赌保证书,但没过多久又死灰复燃,日夜沉醉于赌博,依然我行我素,我辛苦在厂做工,每月还要交2000元伙食费给其做生活费,但全部都被其赌光。被告是个另类人物,根本没有母性,其不止一次表达坚决不养小孩,有一次怀孕7个月的男婴还被她堕下胎来,就连原告要求与其同房,被告还要索取500元后才肯配合,可以说,结婚2年来,这是失败的婚姻,也是无性婚姻。综上所述,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使原告忍无可忍,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已无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诉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特起诉到法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辩称: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性格互相了解不深而仓促结婚等问题不属实。(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姻基础牢固。被答辩人所述“由于两从交往时间短,双方性格互相了解不深而仓促结婚,以至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诸多不合之处,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良好,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然认识时间不长结婚,但也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学历、工作、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也就是说两人是自由恋爱后才结婚的。(二)被答辩人所述答辩人赌钱、工作等情况不属实。事实上是答辩人结婚一段时间后怀上小孩,但因被答辩人性格不太好与答辩人发生口角,继而对答辩人实行家庭暴力,致使怀孕七个月的男婴流产,作为女人,答辩人虽然很心痛,但答辩人也没有过多的埋怨并原谅了被答辩人,还说答辩人没有母爱,真不可理会,2012年春节还回博罗县石坝镇看望答辩人父母。因为流产过后,答辩人的身体是变的比较虚弱,经常会出现头晕、全身无力等问题,医生也建议不要工作先,在家休养一段时间,等身体恢复好后再找工作,那又怎么能说成答辩人好吃懒做呢另外赌钱的问题,其实从知道有了小孩的那段时问和流产以后,在休养期间是被答辩人主动叫答辩人无聊时就到其工厂组长家里打下麻雀,轻松一下,好好调理下身体,这怎么就变成了说答辩人沉醉于赌博呢(三)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被答辩人要求与其房,答辩人还要索取500元后才肯配合”不属实。事实上是答辩人根本没有讲过这样的说话。(四)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见异思迁,另有所爱。直到2012年4月初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感情还是算比较稳定的,后来答辩人知道了一个女人都不愿意接受的事实,那就是被答辩人在一段时间之前就喜欢上了另一个女人,因此夫妻两便经常发生口角,现被答辩人还恶语先告状,编造民事起诉状中的谎言来污蔑答辩人。二、由于被答辩人对婚姻的不忠诚和流产事件对答辩人造成的伤害,如被答辩人能在经济上赔偿5万元给答辩人,答辩人也同意离婚,其它夫妻同有财产答辩人应分的一半。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惠州市惠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感情良好,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但去年被告怀孕七个月后流产。双方有时会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但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自2012年4月开始,原、被告便没有居住在一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胡观娣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