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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训德诉陕西北方机电耐腐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训德,陕西北方机电耐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1011号原告张训德,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被告陕西北方机电耐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兆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训德诉被告陕西北方机电耐腐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训德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训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训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由原告张训德负担372元。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