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鼓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永翠与被申请人张福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翠,张福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鼓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张永翠,女,1950年8月2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福建,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指定代理人:付浩敏,男,南京欧立挤出机械有限公司工人。申请人张永翠请求认定被申请人张福建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永翠陈述其弟弟张福建患有精神病近30年,期间多次住院治疗,从未出去工作过,生活自理能力差。之前由母亲照顾日常生活起居,母亲去世后全靠申请人张永翠照料。目前一直服用氯氮平治疗,病情尚稳定。现请求宣告张福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张永翠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张福建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宁脑司鉴所【2012】精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载明目前鉴定精神检查中,被鉴定人表现情感反应平淡,欠协调,思维贫乏,虽对问题的分析、理解正确,但对答内容简短,自知力缺如,对自身疾病缺乏认识,意志力减退明显,对未来没有打算。辅助检查中脑电图、头颅CT及认知电位均未见异常。综上,鉴于张福建��疾病表现,社会功能情况和精神检查所见,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相关标准,认定被鉴定人张福建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张永翠系张福建的姐姐,其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申请人陈述及病历记载,被申请人张福建自1982年起精神异常,后于1985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行为能力丧失。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系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福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 欣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吴慎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