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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霍婷婷、王兰英等与霍风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霍婷婷;王兰英;霍风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776号原告霍婷婷,女,1989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原告王兰英,女,1958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霍风申,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婷婷、王兰英与被告霍风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婷婷、王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霍婷婷、王兰英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