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连同举与被告连同其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同举,连同其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3662号原告连同举。被告连同其。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同举与被告连同其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同举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同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570元由原告连同举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