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高雄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雄刚,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907号申请执行人高雄刚。委托代理人冯小栓,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纺织城纺一路。法定代表人唐小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雄刚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将违约金1825.5元、诉讼费100元及执行费50元交付本院,现本院已将案件款1925.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高雄刚,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130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