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卢X诉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X,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708号原告卢X,男,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俊杰,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XX,女,汉族,1990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诉被告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X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武袆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