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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卢X诉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X,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708号原告卢X,男,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俊杰,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XX,女,汉族,1990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诉被告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X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武袆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