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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9-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局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新行初字第4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 委托代理人马红军、张悦,金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局,所在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泰华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撤诉,其撤诉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情况,撤诉申请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韩 红 陪审员 张吉刚 陪审员 翟洪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冬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