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深慈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丰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深慈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丰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606号原告:宁波深慈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八塘北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67122886-6法定代表人:王先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武刚,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丰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苑中路**号*幢综合楼*层***室。法定代表人:余庆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栋,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海伦,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深慈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丰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杭州市拱墅区,且涉案合同中对管辖条款的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当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室内装饰设计技术咨询合同书》中第九条9.6载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向己方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双方分别作为委托方(甲方)和顾问方(乙方)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且被告对该合同真实性亦未提出异议,故可认定该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因“双方可向己方法院提起诉讼”其本质含义就是双方协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对协议管辖的规定,同时亦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本案原告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湾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州丰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晔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婉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