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中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东东与胡晓飞及庆阳市西峰区创立汽车修理部、惠飞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东东,胡晓飞,庆阳市西峰区创立汽车修理部,惠飞琦,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中民再字第2号抗诉机关: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杨东东。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胡晓飞。原审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创立汽车修理部。负责人张超。原审被告惠飞琦。申诉人杨东东与被申诉人胡晓飞及原审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创立汽车修理部、惠飞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庆西民初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东东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7月26日,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庆检民抗字[2012]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主体,判处显失公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任尔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