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贺保法与王兰亮、许青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636号原告贺保法,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王兰亮,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崔庆志,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青海,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成武县。委托代理人张庆豪,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保法与被告王兰亮、许青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保法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保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厉红军审 判 员 李铁山人民陪审员 赵护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荆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