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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琪申请执行杨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郭琪,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阳,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郭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兴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杨阳25555元;被执行人杨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郭琪1313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1、鉴定费1800元、执行费1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已将案件款履行完毕,对被执行人杨阳的财产本院正在委托其所在地法院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兴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社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