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傅林、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沈华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林,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沈华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762号原告:傅林。被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齐落山路32号。法定代表人:戴明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林诉被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沈华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林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林负担。审判员 陈 炬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