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邱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立江与孙玉田、孙立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江,孙玉田,孙立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孙立江。委托代理人:王忠义。被告:孙玉田。被告:孙立明,系孙玉田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江与被告孙玉田、孙立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江于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孙立江负担。审判员 武成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保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