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莱城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王顺利与高勇、莱芜市七兴经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顺利;高勇;莱芜市七兴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莱城民初字第2035号 原告:王顺利,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城区。 被告:高勇,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城区。 被告:莱芜市七兴经贸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莱城民保字第230号诉讼保全裁定,现因车辆实际所有人郭振提供700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莱芜市七兴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S×××××鲁S×××××号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月娟 代理审判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何军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房 瑞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