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迁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迁西县汉儿庄乡石门子村杨庄北腰洼铁矿与迁西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汉儿庄乡石门子村杨庄北腰洼铁矿,迁西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迁行初字第20号原告迁西县汉儿庄乡石门子村杨庄北腰洼铁矿负责人杨占华,该矿矿长。地址:迁西县汉儿庄乡石门子村。委托代理人刘路辉,河北安达方正事务所律师。被告迁西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书灵,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永,该局工作人员。原告迁西县汉儿庄乡石门子村杨庄北腰洼铁矿与被告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迁西县汉儿庄乡石门子村杨庄北腰洼铁矿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西县汉儿庄乡石门子村杨庄北腰洼铁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汉儿庄乡石门子村杨庄北腰洼铁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汉儿庄乡石门子村杨庄北腰洼铁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迁西县汉儿庄乡石门子村杨庄北腰洼铁矿承担。审判长 刘春潮审判员 张瑞军审判员 唐保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