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一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867号原告任某某,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岳某某,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25元,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