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9-07-17
案件名称
齐国忠与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齐国忠;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661号原告齐国忠,男,南皮县冯家口镇中上桥村。被告王东,男,南皮县冯家口镇前满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国忠诉被告王东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秉臣审判员 周家岐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