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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9-07-17

案件名称

齐国忠与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齐国忠;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661号原告齐国忠,男,南皮县冯家口镇中上桥村。被告王东,男,南皮县冯家口镇前满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国忠诉被告王东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秉臣审判员  周家岐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