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铜民二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钟鸣支行与赵勇、方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钟鸣支行,赵勇,方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二初字第00412号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钟鸣支行。住所地,铜陵县钟鸣镇街道。负责人:周斌,行长。被告:赵勇,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告:方秀,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钟鸣支行与被告赵勇、方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并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陈 丰审判员  张瑞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