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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某某赌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磐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朝鲜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2)第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宏利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