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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安沛与被告山西光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沛,山西光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922号原告王安沛,男,193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西航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梁康新,男,西航公司职员。被告山西光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沛与被告山西光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沛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27.5元,其余227.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