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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方美清诉莫汉荣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美清,莫汉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方美清被告莫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美清诉被告莫汉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美清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美清负担。审 判 长  梁绍忠代理审判员  许道晖人民陪审员  赵建松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闭赋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