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执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冯宏志、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宏志,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00655号申请执行人冯宏志,男性,1968年生,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献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的存款1205130元至献县人民发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令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