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卫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卫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赵忠义,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叶县司法局城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平能化集团铁路运输处工务段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闫国贤,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卫东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纠纷自行消除为由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自行消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