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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郓城县卫生监督局与郓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卫生监督局,郓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984号原告郓城县卫生监督局。住所地:郓城县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文运,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振京(特别授权代理),郓城县卫生监督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瑞清(特别授权代理),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郓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北段23号。负责人李德山。委托代理人李衍杰(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卫生监督局与被告郓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郓城县卫生监督局于2012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卫生监督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郓城县卫生监督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郓城县卫生监督局负担。审判长  李虹美审判员  解爱军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