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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宋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徽,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851号申请执行人宋徽。被执行人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纺织城纺一路。法定代表人唐小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徽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将违约金1457.67元、诉讼费100元及执行费50元交付本院,现本院已将案件款1557.6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宋徽,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136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皓泽 微信公众号“”